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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如何提起隐名股东诉讼?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般而言,除非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是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但是作为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认股权。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有关如何提起隐名股东诉讼的知识。
一、如何提起隐名股东诉讼?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满足上述条件的,隐名股东就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委托律师起诉公司及股东,要求确认股权。虽然耗时长成本较高,不过确实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诉讼方式
1. 前置性的股东确权诉讼(内资企业的确权诉讼和外资企业的行为之诉)
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意见征求稿》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规定,隐名股东可以提起关于股东身份的确权诉讼,法院衡量的标准包括三个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法院可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因为内资企业的股东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部门,仅仅是形式登记,没有前置审批,法院可以直接确认股东身份。
但是,根据最高院的会议纪要,法院不能确认外资企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涉及此类诉讼,则不予受理。
因此,股东确认股权之诉,对于内资企业是确权之诉,对于外资企业不能直接主张,否则及有可能不予受理,仅能进行要求公司办理申请手续的行为之诉。
2. 诉讼中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诉讼中,如前所述,法院的基本观点是倾向于实质说要件说,因此获得越多能够证明实际出资或分红的形式要件证据,如出资证明、隐名投资协议、公司分红明细、或公司内部对其身份的称谓等,是保证诉讼能够成功的基本条件。
3. 获得股东资格确认后,以显名股东之身份提起股东权益诉讼
显名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意见征求稿》的相关规定,提起知情权诉讼、请求公司收回股份诉讼、限期召开股东大会诉讼、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股东请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支付股息诉讼、针对公司高管实质提起代表诉讼等。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提起隐名股东诉讼的内容,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实践当中,由于隐名股东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故其是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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